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
坚决防范向未成年人传教
——张家界市教育局致家长的一封信
尊敬的家长朋友们:
您好!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、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,是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。未成年人不信仰宗教、不参与任何宗教活动,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宗教事务条例》明确确立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基本原则,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,更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、树立正确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的根本保障。依法教育、引导未成年人不信教、远离宗教活动场所、自觉抵制非法传教与宗教渗透,是学校、家庭及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。为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,特此向您发出如下倡议与提醒:
一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引导、支持、允许、纵容未成年人信教、参加宗教活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”我国宪法、教育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,国家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,宗教不得干预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共教育事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、诱使学生信仰宗教,严禁在校园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;绝不允许强迫、诱导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入教、出家或到宗教活动场所学经。引导、支持、允许、纵容未成年人信仰宗教、参与宗教活动,均属于违法行为。
二、未成年人不信教,是孩子们健康成长、成就美好未来的保证。
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,是树立正确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的黄金时期。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,认知水平、辨别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,尚不具备独立、理性判断宗教事务的能力。引诱、胁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、参与宗教活动,极易使其受到非法宗教活动、宗教极端思想的侵蚀与误导,不仅会严重干扰正常的学习生活,更会危害身心健康,扭曲价值观念,贻误人生发展,对其长远成长与未来前途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。在此郑重提醒各位家长朋友,充分认清未成年人信教、参与宗教活动的现实危害与法律风险,自觉抵制各类非法传教、诱迫未成年人入教的行为,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安全防线。
三、教育未成年人不信教、不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,是每一个家长的责任和义务。
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,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。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家长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序良俗履行监护教养职责,以身作则、率先垂范,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,切实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负责。
我国法律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引诱、胁迫、教唆未成年人信仰宗教、参与宗教活动。无论家长自身是否有宗教信仰,都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责任,教育并约束子女远离宗教活动场所,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,不参加带有传教内容、宗教色彩的培训班、冬令营、研学营等各类活动。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既是家庭责任,更是法定义务。恳请广大家长朋友主动担当、积极配合,自觉抵制非法传教行为,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,携手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各位家长朋友们,暑假是学生放松身心、增长见识的宝贵时间,也是防范宗教向未成年人渗透的关键时期。让我们携手并肩、积极行动,从现在做起,引导孩子远离宗教活动场所,共同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健康成长的安全防线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八条规定: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四条规定: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,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。
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七十条规定: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,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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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张家界市教育局